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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环罚决字〔2022〕06-022号

发布时间:2024-01-22 22:11:54 作者: 半岛全站入口

  2000台项目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麦楼社区同创路,生产的基本工艺为:油浸式变压器:变压器箱(外购)-绕线-铁芯装配-烘干-组装-成品;干式变压器:绕包(购线自绕)-烘干-树脂浇注-铁芯装配-成品。 2022年2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做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公司车间与西侧院墙之间的小巷口内露天堆放有使用过的废树脂桶,巷内上方无遮挡,堆放处地面铺有布口袋,废树脂桶内及巷口地面、墙面上沾染有红色废树脂。经调查,巷口内堆放的废树脂桶为你公司树脂浇注流程产生的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自2022年1月份堆放该处,你公司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1.2022年2月24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2.2022年2月24日、3月11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3.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的现场照片和视听资料、你公司自查评估登记表及审核意见复印件、你公司树脂原料检测报告及成分说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第1页、第65-69页复印件,证明你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

  4.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和收件人确认书,确定违法主体。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理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态废料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按照类别存储放置,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徐环罚告字〔2022〕06-0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申请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申请听证,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15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1、程序违反法律,没有给整改时间就立即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实施罚款处罚,应在察觉缺陷要求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后或不达标后再进行处罚。2、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使用过的树脂漆桶,并非普通工业废弃物,至今执法人员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一般废弃物,经检索,普通工业固体废弃物序列表中并没有将该桶列为废弃物,所以处罚人认定事实错误。3、适用法律错误,因为处罚人错误的将树脂漆桶认定为普通工业废弃物,使用相关法律处罚,因为事实认定错误,所以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该处罚。我局根据听证情况,经研究决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决定按原告知内容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态废料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对于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我局财务科(铜山新区长江西路科技创业大厦B808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务规定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本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