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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违规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等:理工能科及董事长、控制股权的人、第三方公司被警示

发布时间:2024-01-07 01:23:29 作者: 新闻中心

  。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兼总经理周方洁、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天一世纪及第三方公司中民嘉业,均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

  公告称,公司及董事长周方洁先生收到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4号)(以下简称“[2023]34号警示函”);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世纪”)收到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以下简称“[2023]33号警示函”)。

  警示函称,经查,2017年7月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天一世纪、周方洁、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获得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

  该《协议书》约定的控制权拟发生明显的变化等相关联的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理工能科未能依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天一世纪作为理工能科控制股权的人,在与中民嘉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告知理工能科并配合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中民嘉业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关于控制权转让的《协议书》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周方洁作为理工能科董事长兼总经理隐瞒了《协议书》的签订,作为天一世纪和理工能科的实际控制人,在与中民嘉业签署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理工能科做好信息公开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理工能科的时任董事,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上述当事人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理工能科在公告中表示,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格外的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就有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有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高合规意识和职业技能,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告称,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理工能科主营业务是销售电力造价软件、电力在线监测系统和水质监测设备等产品以及土壤修复。公司基本的产品有电力工程建设价格工具软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在线监测产品、智能变电站在线%;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4亿元,同比增长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