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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非居民、小微企业新装及增容用电请求项目

发布时间:2023-09-04 20:50:59 作者: 新闻中心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改变用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添加用电容量、改变用电都必须按本规矩规则,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经营场所提出请求,处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用电经营场所公告处理各项用电事务的程序、准则和收费规范。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经营组织一致归口处理用户的用电请求和报装接电作业,包含用电请求书的发放及审阅、供电条件勘查、供电计划确认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阅、施工中心查看、竣工查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事务。 第十八条 用户请求新装或添加用电时,应向供电公司能够供给用电工程建设项目同意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材料,包含用电地址、电力用处、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按照供电企业规则的格局照实填写用电请求书及处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络,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到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认项目。 未按前款规则处理的,供电企业有权回绝受理其用电请求。注:如有最新国家法规、电力相关法规文件、按最新方针履行。

  处理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兰布和路与新华西街交汇处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2号园23号电业局窗口

  处理时刻: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在外)

  发改动力规〔2020〕1479号 国家开展变革委 国家动力局关于全方面提高“取得电力”服务水平 继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