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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火灾防控风险隐患自查自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1 00:38:56 作者: 成套开关控制设备

  为深刻汲取全国范围内多起火灾亡人事故惨痛教训,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现就全旗范围内社会单位开展火灾防控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公告如下:

  聚焦本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围绕强化岗位人员、日常管理等八个方面责任落实,保障消防安全。

  ★1.单位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建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消防工作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各司其职、各就其位。

  ★2.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开展防火检查,保障疏散通道畅通,强化电瓶车充电和停放管理。

  ★3.单位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责任。定期开展全员消防宣传教育,提升员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战效果。

  ★4.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责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发现火灾立即报告,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5.物业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服务责任。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安全巡查,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6.多产权建筑物产权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高层民用建筑的产权人不可以设置影响消防车登高作业的障碍物。

  ★7.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做局部装修、改造施工,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工程单位落实有关建筑材料、涂料、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要求。

  ★8.第三方机构消防安全服务责任。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标准开展执业活动,落实为单位(场所)提供相关服务的消防安全责任。

  聚焦致灾要素,按照火灾发生发展的规律,围绕火源电源管理、安全地疏散、初期处置等八个方面,集中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改行动,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清单,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同时将隐患情况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辖区消防救援大队。

  ★1.火源管理。违规使用明火,动火施工无审批;营业或使用期间,违规动火动焊作业;施工期间未落实现场看护人员,未提前清理可燃杂物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中各单位动火施工不报告、不审批,不告知其他单位。

  ★2.电源管理。配电箱(柜)电线连接不规范;违章带负荷拉、合闸;电线电缆未穿管保护,直接穿越易燃可燃材料,开关、插座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材料上;灯具与可燃物未保持可靠安全距离,未采取隔热、散热等措施;违规使用未经产品质量认证的大功率电器或移动插排;电瓶车(蓄电池)违规在室内停放或充电;电化学储能电站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医院、养老院的制氧站、氧气瓶间违规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使用锂离子电池的医疗设施、轮椅未在指定安全区域充电。

  ★3.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和装饰装修。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不符合标准要求;违规使用聚丙烯、聚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材质的易燃可燃材料尤其是塑料绿植,进行装饰装修;违章搭建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建筑;混合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4.安全疏散条件。疏散楼梯数量不足或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医院、养老院未将失能和行动不便患者安排在建筑较低楼层,在通道、楼梯间增加床位,影响人员疏散;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不同独立单位间的分隔占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不能确保各自独立的疏散楼梯。

  ★5.防火分隔。未按要求设置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墙等损坏严重,不具备防火分隔功能;电缆井、管道井等防火封堵不严密;混合生产经营场所内违规设置员工宿舍。

  统,或水压、水量不能够满足灭火需求;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气体灭火、防排烟等设施,或消防设施系统损坏瘫痪无法正常使用,不具备防灭火功能。

  ★7.管理责任落实。未严格落实动火施工审批制度、夜间值班制度;未落实全员消防培训、疏散演练;消防控制室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掌握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安、护工、宿管员等不熟悉安全出口,不具备组织逃生自救能力;医院、养老院夜间无人值守或值班人员不具备组织人员疏散能力;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明确统一管理单位,各单位之间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没有物业管理单位或明确牵头单位,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缺乏管理;擅自改变场所火灾危险性定性,如丁戊类厂房用作丙类生产储存、丙类厂房用作甲乙类生产储存,增大火灾危险性。

  ★8.初期火灾处置。未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或明确初期火灾扑救力量;未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可操作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未建立消防联勤联动机制,发生火灾等紧急状况时无人第一时间通知并组织疏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苏木乡镇应与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内社会单位做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坚决依法督改、从严查处。对能立即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对自身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立即专题报告旗政府迅速挂牌督办,协调解决;对屡禁不止、久拖不改的,要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非法经营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由主管部门依法取缔;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彩钢板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采取断然措施,决不能养患成灾。

  请各社会单位格外的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按照上述要求立即行动起来,全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的公共消防安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旗消防救援大队将对执行情况做监督检查。

  扎赉特旗消防救援支队提醒广大单位负责人和员工,消防安全责任重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不可掉以轻心。让我们一起努力,为创建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而携手并进。